乐居财经讯王泽红4月17日,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发布公告称,公司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敏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乐居财经透露,新华百货于2019年7月8日发布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19-019)。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公司赔偿宁夏世界工业集团损失7888万元,赔偿结案受理费17.85万元。根据最终判决的要求,新华百货随后向宁夏世界工业集团支付了赔偿金。
对此,新华百货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敏第23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款,新华百货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近,新华百货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252号)发布的民事裁定书(2020)。
本案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大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理由和请求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敏第23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我们现在申请再审。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敏综2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并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租金损失1788万元。
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这个案件将提交我们法院审理。
2.再审期间,原判决应当中止执行。
新华百货表示,由于诉讼重审尚未启动,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以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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